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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 五洲新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_全球播报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6-14 21:07:33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4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8,384,62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9,109,231.7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张峰、王学勇、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俞越蕾、张玉由公司直接发放现

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如其认为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敬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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